2006年2月27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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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飞车抢夺最高可定死罪
抢500元算数额较大
  “飞车抢夺”具有特定情形可按抢劫罪处理,最高刑罚可适用死刑!近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高院副院长陈华杰透露: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三家联合会签下发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犯罪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从重从快打击“双抢”。该规定明确提出,驾驶车辆强行夺取财物具有特定情形按抢劫犯罪处理。
    据了解,该《指导意见》共八条,在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凡是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只要具备七种情形之一的,就应当按抢劫罪定罪处罚。陈华杰表示,该条主要是针对全省此类案件的多发性、危害的广泛性、法律适用的争议性作出的专门规定,以突出“飞车抢夺”案件与一般抢劫、抢夺的特殊性,更加明确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解决了“飞车抢夺”行为的定性区别问题,明确了对“飞车抢夺”中的部分情形应当以抢劫罪定罪。“由于抢夺罪一般处以三年以下的刑罚,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而抢劫罪一般处以三年以上的刑罚,最高刑罚可以适用死刑,这条规定,足以让‘飞车抢夺’者闻风丧胆。”陈华杰说。
    对“飞车抢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该如何定罪处罚的问题,陈华杰表示,2005年6月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新的《指导意见》采纳了最高法院《意见》的有关规定,对飞车抢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的情形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和统一了全省认定抢夺犯罪的数额标准:人民币五百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属抢夺数额较大;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是数额巨大;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是数额特别巨大。
    对发生于“日店夜宅”、“前店后宅”、“上宅下店”等生产经营与生活场所密切相关的抢劫行为,必须根据行为人进入场所时的功能予以准确认定。行为人在他人入住时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